第一千零六十章 工会成立及纵火案判决-《带着工业革命系统回明朝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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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“纵火犯违反了律法,犯下纵火罪、破坏公物罪、侵犯他人财产罪,罪名成立,主犯吴三被判处死刑。其余从犯发配到南洋婆娑州炼油厂劳作,按照其行为轻重劳作年限从五年到二十年不等。”

    “对于纵火中造成的损失,此次先由苏州官府对所有损失人进行补偿。以后再发生类似案件,损失由官府和相应的工会共同进行补偿。”

    苏州城的法官做出了判决,他的判决将会影响到后代类似案件的判处。

    “他们为我们纺织工人争取了现在的权益,就这样被判处死刑也太过分了!”有一些支持吴三的纺织工人们在法庭外围抗议,觉得用刑过度。

    除了这些支持吴三的纺织工人们以外,被逮捕的纵火犯的家属在外面哭诉,法庭内的陪审团也受到了不小的影响。

    陈洪谧、吴志蔡等人面面相觑,看来苏州城的纺织工人们对这样的判处结果还并不满意。可是如果妥协的话以后有人效仿这样的纵火行为,说不定会闹出更大的风波。目前判处的难点就在于纵火事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,而是单纯的财产损失。如果造成了人员伤亡判决死刑,那么恐怕没有人反对。

    “苏州城的商业风气最浓,百姓的思想也最为开放,怕是这样一来要重新修改判决结果。”陈洪谧私底下对吴志蔡说道。

    苏州法庭的判处因为工人们的抗议而暂时休庭,并在经过各方的协商以后,进行首次二审,判决吴三无期徒刑,劳改表现好的话可以改二十年劳作。对于犯人之亲属,官府将保证他们最低的生活标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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